九、“医疗机构”与“教育机构”征求意见稿第6章(税收优惠)第29条规定了若干免税项目。其中包括: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在现行36号文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改增过渡政策”)中,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与前述《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所指的范围没有实质差异。

另一方面,现行《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以及“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与之相比,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免税范围(“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可能略宽。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口径,教育服务包括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其中,非学历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