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十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十堰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丹江口市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十堰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向十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777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以欠付货款51777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上述欠付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执行过程
丹江口市法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法官接收此案后,发现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迅速向被执行人十堰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当日即对该公司发起了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少量存款。并实地到企业查看经营情况,经过询问了解被执行人十堰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因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目前经营困难效益不好,对此案无法立即履行。
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并且曾是合作伙伴,被执行人目前还在经营生产,若直接查封其设备、冻结其账户,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不利于欠款的偿还,于是召集双方当事人针对此案进行协商,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于2021年6月2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十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十堰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十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5万元,十个月内全部履行完毕。目前被执行人十堰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45万元。
二、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双方均为民营企业的案件,既要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被执行人实际经营情况,贸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丹江口市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坚持“活封”“活扣”“善意”“平衡”理念,在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的同时,平衡保护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本案中,执行法官通过执行和解方式,以最低的成本、最小的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彰显了法律权威,更体现了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