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法官,他收了我的货款,却迟迟不发货也不退款,我要求他退我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律师费损失!”

某公司:“法官,合同只约定了我们可以要求他承担律师费,可没约定他也有这个权利……”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底,某公司与小王签订《经销商合同》,授权小王在特定区域内经销其代理的某品牌饮料,并约定:小王在合同期限内首批进货额为6万元,年度进货任务额为100万元,定金2万元;如小王违约,无权要求某公司返还履约定金,如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某公司可要求小王承担超过履约定金部分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包括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成本。

合同签订后,小王先后支付了2万元定金和6万元货款。在之后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小王多次要求某公司发货,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

2021年1月底,某公司表示小王可以申请退款。但小王申请后,公司始终未退还货款。

无奈之下,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6万元、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以及赔偿律师费损失7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应当退还货款6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以及赔偿律师费损失7000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某公司迟迟未发货已经构成违约,之后同意退款却又“食言”,完全有违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某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定金。

至于小王为主张权利而支出律师费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小王提起本案诉讼,完全是因为某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所致,小王不仅为此付出了时间成本,而且还付出了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诉讼成本,导致了小王的实际损失。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某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仅仅约定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其可以主张律师费的损失赔偿,却只字未提对方可以享有对等的权利。

考虑到小王主张7000元的律师费属于合理范围的损失,故法院对小王所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娟

通常来说,原告方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往往需要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合同依据才被支持。具体到本案,仅约定某公司作为授权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代销人违约时有权主张律师费,而未作对等约定,该合同条款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法院最终确定守约方亦可依约向违约方主张赔偿律师费。

本案拟通过加重违约方违约成本、承担律师费损失的法律责任,引导商事主体强化诚信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同时,法官提醒,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格式合同提供方在注重便捷交易的同时,应更加审慎、更加注意交易公平,拟定具备合理性与公平性的格式条款,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