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性别:男,出生日期为1987年1月17日,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被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电话: (联系人: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12条第1款第(2)项目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共计:897805*0.0001*实际逾期天数(暂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2022年1月7日,共逾期891日)=79994.4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石家庄市 的 小区的房屋一套。
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采用首付加按揭*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付清了首付款及对应的其他费用,共计:897805元。同时,购房合同第11条约定,被告须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但被告截止原告起诉之日,逾期高达891天仍未交付该商品房。期间,不仅没有任何的解释和答复,且在原告询问何时交房时,仍避而不谈,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此外,双方就该商品房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房屋交付期限、房屋产权登记、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均做了详细约定。原、被告双方已依法办理完毕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且购房合同第12条第1款第(2)项明确约定了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房屋逾期时间超过180日的,原告要求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被告须按日计算合同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的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