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后,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着重大影响。最高法院之前公布的4个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内容存在一定冲突。相对来说,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在法律效力上更高,所以司法解释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便于司法解释与国家法律体系完美契合。

同时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多发态势,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混乱。比如某法院的拒绝加班违法且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被认为是在争取劳动者合理休息权利后出现的历史性劳动权利司法保护倒退。虽然案件裁判进行了一定的补正,可是恶劣影响仍然存在。需要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进一步进行规范。

一、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其案件管辖并非单纯考虑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要考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这就使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更加复杂。

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在新的时代也产生了新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跨区域劳动关系,劳动场所也可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远距离转换。这就使案件的管辖,对于当事双方产生重大意义。

对于劳动者来说,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维权可能会增加维权成本,形成事实上的维权障碍,这都是管辖 制度需要考虑的。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其所在地以外的管辖,可能会形成因地区制度差异的异地用工法律风险。所以在管辖的确定上,应当兼顾双方利益,科学确定劳动争议的管辖。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管辖

1、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多数用工关系发生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并且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很容易确定,并且在长时间能够保持稳定状态。这对明确管辖地有着重要帮助。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接受所在地的劳动执法管理,在当地的管理制度下形成用工关系。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有利于对劳动争议适用同一法律标准,也有利于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相互衔接。便于各部门合作,及时通过多种手段,解决劳动争议。

2、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用人单位的业务将会覆盖更广阔的地区。这种情况下,经常发生用工事实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况。有的时候,两地相距较远,要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诉讼可能会形成事实上的维权障碍。故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由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便利劳动者就近维权,减少维权成本。

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劳动法体系规定较为繁杂,对于一些特定的劳动争议管辖可能有其特别规定。比如涉及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明确规定以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同时起诉时,按受理先后确定管辖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同时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对此,以有管辖权且受理在先的法院进行管辖。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虽然,实践中有提出双方当事人同时向不同法院提诉讼时,可由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

但法律对于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均需要进行保护,不论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还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在法律上本质是一样的。因此对同质的管辖权再进行区分,需要立法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