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键在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5年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三部分定罪处罚,第17条,第3款可以找到答案,“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很多受害者对法律规定和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不了解,没有精力和时间去维权,导致遗弃犯罪发生了,犯罪嫌疑人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正在办理一起遗弃案件,被控告人存在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两个情节恶劣的情节。五年半的时间对两个被害人不管不顾,在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拒不支付二被害人抚养费,两个孩子之中有一个是智力二级残疾的残障儿童,本律师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导致两个孩子生活困难,残障儿童不能得到有效康复,是严重的遗弃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的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被控告人生而不养,严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此种行为不惩罚,法律的尊严何在!未成年人、残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法益如何维护!幼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公序良俗如何维护!大家有关于遗弃犯罪的问题可以联系,我希望能用我所能帮助大家,也希望大家能关注这个案件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