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资阳市中院以庭审实质化方式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被告人周某以收藏为由,私自持有射钉枪部件及疑似枪支散件若干。

庭审过程中,周某一口咬定持有射钉枪是合法的,涉案疑似枪支散件组装后也并不符合枪支认定标准,并在一审、二审刑事诉讼程序中坚持作无罪辩护。那么,周某认定的事实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据介绍,周某因对“枪支”有收藏爱好,在网上不仅购买了射钉枪部件,还购买了丝管、枪托、钢珠、射钉弹、钢管等枪支散件存放于家中,可组成两套成套的枪支。

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查获的上述物品送交鉴定,经过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共三次鉴定,均认定该两套成套枪支散件组成的两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庭审过程中,针对涉案疑似枪支散件能否认定为枪支的争议焦点,资阳市中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员到庭发表鉴定意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涉案疑似枪支散件,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查看并质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相关法律,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介绍,在涉枪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可能并不了解改造枪支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在网络上购买气枪散件进行组装。然而,散件组装成枪支后经鉴定,若符合枪支认定标准的,就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对于非法持有枪支或者枪支散件者,必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