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民向当地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自然资源局以“申请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该公民遂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XX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自然公开答复【2021】X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XX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自然公开答复【2021】X号);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依法做出答复;

3、申请查阅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以上请求事项请在法定期间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21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政府公开信息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公开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申请。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复书》(X自然依告【2021】X号),告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X月X日征求第三方意见。2021年X月X日,被申请人通过约定的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XX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自然公开答复【2021】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申请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书》不符合“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公正、公平”的原则,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内容是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为: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

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同时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还要求: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因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是主动公开的,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等)也是主动公开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公开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理应公开。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

所谓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文本是公开的,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土地出让金的多少、土地使用期限等内容也是公开的,何来商业秘密?第三方所言的商业秘密采取哪些相应保密措施?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所称的第三人为法人,非自然人,没有所谓的隐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除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严格意义上来说,因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已经公开,在此也不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答复书》仅对不予公开以“‘申请公开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为由,并没有说明侵犯哪些隐私,哪些商业秘密,且没有将审定的证据和依据告知申请人。

因此,被申请人《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

三、没有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区分处理

退一步讲,即使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也不能一味拒绝公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区分处理,这样才能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平衡,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部分地方已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文本、主要内容等依照部门规章规定为主动公开,且其不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北京、上海等地自然资源部门已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21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