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一般是购进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购进的物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在建工程)等引起的,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没有明确提及报废部分对应的进项税转出额的处理,但根据现行准则规定,这部分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转出额,是同原材料账面价值一并转入“营业外支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中“存货损失的审核”也相应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
对于这部分进项税转出额,申报财产损失时可以一并确认为损失。所以非正常损失的进项转出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金额很大,最好事先和事务所或税务局沟通,如何处理?
如果是用于在建工程的转出,工程未完工可以直接资本化;如果已完工,可以按3年以上的期限按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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