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可以再审,普通老百姓都不陌生,那么调解书是否也能再审呢?
答案是肯定的。
只要是能够证明调解的时候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即可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例外情形:并非所有的调解书都可以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就不能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法院可以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
(1)当事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案外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裁判案例:
1.因损害了案外人的权利,法院依职权再审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楼仁君在与孙献钢签订原审确认的调解协议时,有多笔债务未予归还。楼仁君将其全部财产抵偿给孙献钢,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审出具民事调解书不当,应予纠正。本案中,楼仁君向孙献钢借款78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本票等证据证实。孙献钢主张本案借款约定了利息,楼仁君也予承认。综上,对于孙献钢原审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二、楼仁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孙献钢借款本金人民币780万元,利息人民币12万元,合计人民币792万元。原审案件受理费67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240元,由楼仁君负担。
2.因违反自愿原则,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认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5476号民事调解书,再审申请人张菊香并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该民事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5476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
3.申请再审也不是随时都可以申请的,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否则就会被驳回。
本院查明,2017年7月,本案一审被告葛卫平就本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皖民申1087号民事裁定,认定葛卫平于2015年10月10日签收了本案民事调解书,其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驳回了葛卫平的再审申请。
当然,发现调解书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时,不只是只有再审一种救济手段,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撤销调解书,但撤销也是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