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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的法律文书。授权书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应用,无论是房屋买卖、商标注册、工商登记、法院诉讼,还是公司授权销售人员签订合同,都会用到授权书。本文中讨论的授权书仅指诉讼过程中,提交给法院的授权书。

我们知道,委托律师去法院诉讼,要签署一份授权书。在国内诉讼中,这似乎不是什么大问题,律师一般都有现成的授权书模板,简单修改加上当事人的名字签署即可。不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签署授权书还是有一些特别事项需要注意的。

一、授权书的语言

1. 中文版授权书

有些案件虽然是涉外案件,但身处国外的当事人本身就是华人,阅读中文没有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准备中文授权书让客户签署即可。例如许多涉外婚姻继承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对于不懂中文的外国当事人,也可以先向其解释授权书的内容,或提供一个授权书的参考译文后,让外国当事人最后签署中文版的授权书。

2. 中英文对照版授权书

如果当事人是不懂中文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并且坚持签署带有英文版(或其他外文版)的授权书,也可以准备一份中英文对照的授权书,让客户签署。

3. 英文版授权书

实践中,也有国外当事人(主要是一些企业),自己提供给中国律师授权书。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由外方自行准备的授权书在行文格式和语言表达方面与中国律师常用的授权书有比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受委托的中国律师需要审慎审查外国当事人准备的授权书是否符合中国法院的要求。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如果国外当事人不能亲自出庭的,要检查授权书是否包含了上述内容。

在确认授权书可以使用后,提交法院之前还要翻译成中文。

总体上,为顺利立案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优先选择中国律师准备的授权书。

二、使用概括性/一次性授权书问题

实践中,大部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例如婚姻、继承或普通商事争议,使用的是个案授权书,即授权中国律师在某个特定案件中作为国外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当然,个案授权书也可以包括一个案件不同的阶段,例如包括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

实践中争议较多是概括性/一次性授权书的问题。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国外当事人(多数为跨国公司)会对下一年度知识产权案件有个预判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并向中国代理人签发概括性授权书,授权中国代理人在该年度内对不特定的侵权人向不特定中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的授权书甚至还包括了授权代理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等内容。也就是说,在签发授权书时,委托人并不知道每一个具体侵权人(被告)是谁。这就像一个出租车司机,他早上出车之前大概知道今天可能会接二三十单活,但在每个乘客上车之前,他无法知道每个乘客是谁。

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许多法院对授权书的审查也从严把握,有的法院不再接受一次性概括授权的授权书。

而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从前期的收集线索、调查取证到最后决定对某个目标提起诉讼,往往会经历较长的周期,面临诸多不确定性。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境外当事人签署的授权书需要履行公证认证手续,而完成上述手续一般也需要几周的时间。加上有些跨国公司内部决策层级较多、流程复杂,个案授权很难满足及时打击侵权的要求。

2021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8条,对一次性概括授权的问题做了说明,认可诉讼代理人有权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诉讼代理行为。

三、授权书的公证认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参加诉讼,从国外签署的授权书,需要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等手续。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如果外国当事人签署授权书时在中国境内,也可以在法官或中国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书。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对于境外诉讼当事人,通过身份验证的,还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需要说明的是,这对于位于境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可以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线平台核验身份的外国人(该外国人在中国有出入境记录并且当时留存的证件仍处于有效期内)提供了很大便利。但是对于外国企业,或不能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验证身份的外国人,首先需要完成对其身份的公证认证才能进行身份核验,而实际上,在办理身份证件的公证认证的过程中,是可以连同授权书的公证认证一起办理的。

四、签字用笔或墨水的注意事项

最后提示一下,许多外国当事人签署文件时,习惯使用蓝色圆珠笔签字。这样做的好处是签名的字体与打印的文本内容会有明显的区分。但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中国国家机关,一般要求签署正式文件时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有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这一点也需要注意提示外方当事人,避免因签字用笔不符合要求这类小细节造成案件的延误。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跨境诉讼当事人首次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由受诉法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身份验证主要依托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线平台等进行上验证;无法线上验证的,由受诉法院在线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以及公证、认证、转递、寄送核验等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人工验证。

第六条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

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线上视频见证的过程将由系统自动保存。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8条规定:

【外国当事人一次性授权的手续审查】外国当事人一次性授权诉讼代理人代理多个案件或者一个案件的多个程序,该授权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相关证明手续,诉讼代理人有权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诉讼代理行为。对方当事人以该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未就单个案件或者程序办理公证认证或者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简介

高贺新律师

京师唐山分所

国际商务合同法律事务部主任

高贺新律师,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有18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2015年加入京师律师事务所。高贺新律师同时持有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熟悉法律英语,英文流利,主要从事民商和涉外领域法律业务,多次参与涉外商务谈判,起草、审查和翻译英文合同等法律文件数百件,代理多起涉外诉讼和仲裁案件,为包括多家跨国公司在内的国内外企业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

2018年,高贺新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

主要业务领域:

-跨境投资(FDI&ODI)

-对外经贸贸易合作

-国际贸易纠纷处理

-法律顾问/中英文合同商务谈判及合同审查

-涉外商事诉讼与仲裁

-私人律师/涉外婚姻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