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环境下,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非常重要的出行方式,随之而来的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也成为了法律上一种很重要的责任类型,那么在加动车交通事故过程中,大家通常需要了解的三个问题是:车撞车、车撞人或非机动车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和承担呢?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中应当如何使用呢?生活中车主好意搭乘,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的损害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和承担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车撞车的情况下,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机动车双方车主按照过错的程度来分担损失(通常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全责和无责的比例为100%和0%,主责和次责的比例为70%和30%,同等责任的比例为50%和50%)。而在车撞人和非机动车的情况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车主无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无责,也要承担10%的责任。所以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人或非机动车提起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可以在上述责任划分的比例基础上增加10%。

其次,目前大多数车主基本上都是即买了交强险,又购买了商业三责任险,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在交强险额度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新的银保监会的规定,交强险限额是20万,包含18万的伤残补助费用、1.8万的医疗费、2000元的财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的赔偿不划分责任,保险公司要全额赔付,一般是受害人要鉴定能达到伤残等级);如果交强险赔付还不够的话,这时候能要求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赔付(需要注意的是三责险赔偿的金额,取决于车主购买的额度,常见的是100万、150万、200万,保险公司依据车主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赔付,如涉及酒驾或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会拒赔);如果商业三责险还不足以赔付的话,那就需要车主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生活中同事、朋友之间搭便车的情况非常常见,如果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害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车主的赔偿责任,车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好意搭乘的情况下,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车主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减轻的比例为40%左右),而不是不承担责任;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就需要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车主属于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