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意见。
一、第一种、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
所以,在实现销售后,做: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暂时不计提附加税,等缴纳增值税时再计提。增值税减免,附加税种就不用计提了。
二、第二种: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一)在实现销售后,做:
1、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免税后:
1、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应该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可以分设。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补贴收入,附加税属于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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