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交货条款:在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条违约责任条款,没有具体的约定违约方在产生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是什么,如赔偿损失如何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和依据等内容,导致守约方在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增加了自身的举证责任和操作难度。

同时,该条款既然是关系到交货的履行条款,那么,在卖方发生逾期交货行为时,怎样要求卖方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以及卖方逾期交货后,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和违约金、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都没有明确具体的体现出来。

《买卖合同》的交货条款:

1、卖方每逾期交货一日,应向买方承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买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货物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逾期交货超过十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如果卖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卖方仍然应当继续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2、买方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运输费、鉴定费、人工费以及可得利益等损失。同时也包括买方向卖方主张承担违约责任时所产生的邮寄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的维权损失。

这是关于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条款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同时,建议在违约条款中详细约定违约责任的独立性条款,如因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或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违约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内容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占据重要的地位,因此,双方在洽谈合同时,不要回避此项条款的商谈内容,不要不好意思,要勇于表达自身的思想和要求。商业行为是以实现利益为根本目的,如果对违约行为不加以约束,必然会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