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监护人义务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以案释法:家住某市的少年小张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一场车祸夺走了父母的生命,事故发生后,小张一直住在孩子姥姥姥爷家,由老人照顾。一天,小张的爷爷奶奶找到小张,执意要将小张带走,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经多次调解并在征求小张的意见后,达成了一致的监护协议,确定小张由姥姥姥爷抚养,法院对这一监护协议也予以了确认。)

协议确定监护人

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法院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院指定监护人

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协商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以案释法:张大爷无儿无女,老伴儿因病去世。为了解决自己年老后的抚养问题,避免以后老无所依,张大爷与长期照顾自己生活的李女士与2016年5月签订了监护协议。

协议载明:李女士有权在张大爷出现精神、智力状况异常等迹象时,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对张大爷精神、智力情况鉴定的申请,在监护生效条件满足时,即人民法院宣告张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李女士为张大爷的监护人等事项,并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

2020年9月,张大爷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生活无法自理。李女士于2020年11月根据公证协议向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大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张大爷系阿尔兹海默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采纳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016年5月,张大爷与李女士签订监护协议,约定在张大爷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李女士为其监护人,并办理了公证。故李女士要求作为张大爷的监护人,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