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伤到底有多轻说起

近日,唐山烧烤摊打人事件终于有了新的进展。据官方发布的消息,两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轻伤(二级),另外两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这个伤情结果,可能与此前网络流传的谣言或非谣言差距甚远,与大部分网民看到视频后的主观认定相距甚远。在此,刚刚好是刑辩律师的笔者想从这轻伤开始普及一下刑事领域的伤情鉴定小知识。

一、轻伤标准是怎么来的?

根据两高三部于2013年共同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刑事诉讼领域,被害人遭受伤害,其人体损伤程度从重到轻,依次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轻伤也就是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统称。

轻伤作为伤情的中间档,也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故意伤害轻伤二级以上的(含轻伤二级),就是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换言之,轻伤二级以上的是公诉案件,轻微伤的,往往只要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二、轻伤到底有多轻?

伤口流血了就是轻伤吗?不一定是。

骨折了就是轻伤吗?不一定是。

身中十刀就是轻伤吗?不一定是。

所以,轻伤虽然被称之为轻伤,但是要达到这伤情,其实伤势往往比较严重,毕竟轻伤以上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就拿受伤部位的数量而言,受伤数量与伤情并不必然成比例。曾有“传言案例”:某医学院女子因其男友出轨,持刀刺伤男子,利用专业知识刀刀避开要害部位,结果十几处伤口仅构成轻微伤,完美地教训了出轨男友。而实践中,类似案例也是真实存在的。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检索,案例内容检索关键词“二十多刀、轻伤”可得结果56条。检索关键词“三十多刀、轻伤”可得结果9条,其中张甲云故意杀人罪一案(2018宁刑终52号):张甲云追至客厅,又持餐桌上的菜刀朝刘某甲头面部、颈部等部位连续挥砍三十余刀,张甲云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检索关键词“四十多刀、轻伤”可得结果4条。其中陈某故意杀人罪一案(2017津0106刑初16号):被害人胡某到达后被被告人陈杰持菜刀乱砍,造成其头面部、颈部等身体多部位五十余处刀伤和其他损伤,但最终伤情结果是多处轻伤和轻微伤。

那么有人就会问,多处轻伤相加能成为重伤吗?答案是否定的。除了特定部位的创口、瘢痕长度是累计计算外,每处伤情单独评价,最终不进行累加。

二、伤情鉴定什么时候进行?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以上规定,简单点理解就是:没有后遗症,不影响器官功能障碍的,以案发时的伤情为主;反之,有后遗症或毁容等造成的以后果为主。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类案件时,往往会在被害人就医时就开具伤情鉴定的通知书;有的案件如果需要二次鉴定的,在初步鉴定后,还要进行二次鉴定。因此唐山打人案件,目前的鉴定意见不必然是最终伤情。如果造成了被害人毁容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不排除二次鉴定的可能。

三、伤情程度与赔偿有关吗?

答案是不必然有关。这里需要分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即伤情鉴定)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俗称伤残鉴定)。

前者刑事诉讼中的伤情鉴定,是刑事追诉的需要,是用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不是用于对被害人的赔偿。伤残鉴定是民事诉讼中用于计算赔偿金额的标准,共有一到十级十个等级。两者的用途、鉴定标准、鉴定机构、启动程序等均有区别。

四、伤情鉴定由谁做?

唐山打人案件,通过通报我们可得知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可谓是司法鉴定中的权威之一。刑事领域中的伤情鉴定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公安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部系统都有各自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会直接送至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吗?显然是不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伤情鉴定往往由区县一级公安局内设的法医鉴定部门进行。河北警方的做法,可谓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科学性、权威性而用心良苦。但从法律规定角度而言,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上下级或权威一说,每个机构的意见,原则上效力是平等的。

五、对伤情鉴定意见能否提异议?

答案是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需要注意时机。如上所述,有的伤情注重发生时的状态,有的伤情注重后遗症的情况。伤情结果和证据会随时间变化,如果错过时机,可能就失去了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机会。

六、精神损害会被作为伤情鉴定的依据吗?

答案原则上是否定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而在该标准中,只规定了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可能构成重伤一级。所谓器质性精神障碍指的是“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通俗一点说,就是“打傻”可能会被伤情鉴定评价,而“吓傻”一般无法被伤情鉴定评价。

那么是不是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就没办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并不是。被害人因被侵害造成精神损害或更严重者存在精神类疾病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将其作为裁判量刑的参考依据。

结语:

伤情鉴定是一门科学,需要专门技术的专家,也需要精密的仪器,还需要法定的程序,并非敲键盘就能简单可得。当然,最终的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是否正确、是否有效,那是另一个问题,那需要专业人士进行专业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