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简记口诀如下: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合同生效就成立 不必强求去登记,

1.地役权的概念

为使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当事人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登记,申请地役权登记,也可不登记,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

当事人之间有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不需登记,就有效,特别注意和理解:—-合同效力和物权生效是不同的概念。

举例理解如下:

如买卖二手房,签订了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产权物权登记),则买卖合同有效,新买家对房屋的所有权无法成立。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船舶、机车、航空器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记口诀如下:

不动抵押应登记,只有登记才设立,

抵押占有不转移,生效期是登记日

动产抵押不登记,合同生效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