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坐着三位年近60岁妇人,原告李玉兰借给被告孙秀艳40万元用于做生意。当时为了姐姐能够顺利借到这笔钱,妹妹孙秀梅主动为其做了担保,借款时三方签下借条:孙秀艳向李玉兰借40万元,期限一年,利息9000元。借款人孙秀艳,担保人孙秀梅。借款日期:2015年9月10日。2016年9月10日,被告孙秀艳向原告李玉兰偿还借款20万元,剩余20万元没有能力偿还。当日,孙秀艳向李玉兰另出具了一张借条:已偿还李玉兰20万,还欠20万。借款人孙秀艳。2017年6月20日,原告为了起诉孙秀艳和孙秀梅,让孙秀梅借款借据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2017年6月21日,原告正式立案将被告姐妹俩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借款责任。
姐姐孙秀艳是生意人,见惯了这些债务纠纷,法庭没有淡定的表达的自己的意见,想还钱,但是目前生意不能周转,没钱还。妹妹孙秀梅是普通的家庭主妇,没见过法庭对峙的场面,差点犯了心脏病,可是自己家里没有能力帮姐姐还20万元,急的直掉眼泪。原告李玉兰已经不接受调解,希望早日能拿到钱。
法官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孙秀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李玉兰欠款20万元。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被告孙秀梅的保证期间应至2017年3月10日止。超过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