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各方:
买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卖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目标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XX公司有意直接或指定第三方在符合双方约定条件下购买XX公司所持有XX公司100%的股权。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并将该意向明确如下:
1.股权收购之根本目的
双方明确,甲方收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之根本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现在拥有XX。
2、乙方披露的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经营范围为;XX;法定代表人为:XX。
2)乙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对该股权拥有完整、有效、无争议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政府处罚、第三方主张等权利限制情形。
3)目标公司现有资产、负债及纠纷等情况详见附件,除此之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负债、抵押、质押、留置、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诉讼或仲裁等情形。
4)其他。
3.尽职调查
1)在本意向书签订次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乙方配合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进行解释说明:
A、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股东名单等;
B、目标公司的财务帐册、报表、凭证、纳税状况等;
C、目标公司的员工名单、劳动合同、劳保状况;
D、目标公司的法律事务状况、分支机构情况,包括是否有尚未了结的经济合同、经济和法律纠纷、诉讼和仲裁等;
E、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或自身举债情况;
F、其他与目标公司及本次收购交易有关的文件、合同及资料。
2)如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与本协议披露不符,则乙方须于5日内清理完毕目标公司的债务及相关纠纷,承担相关费用并取得有关付款凭证或签订相关的协议。逾期未处理的或甲方认为此种不符对本次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意向书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交易方式
1)在本意向书第1条乙方披露之基本情况及第2条甲方尽职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以不高于人民币XX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乙方同意,截至100%股权工商变更完成及目标公司移交甲方之日,目标公司的一切债务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披露的及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债务及纠纷,及其他任何未披露的担保、债务、纠纷及或有债务、纠纷等,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2)甲乙双方同意,将严格遵守本意向书达成的一致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协商交易细节并达成最终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交易价款的支付将与股权工商变更、目标公司移交及债务纠纷处理进程相协调。
5.排他性协商
乙方保证在本意向书签订前未与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或合作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合作事宜签订过意向书或合同或其他任何法律文件,并在本意向书签订后,不与任何第三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或合作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合作进行任何形式的磋商、询价或要约或签署任何形式的意向书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6.保密条款
1)本合作事宜及有关本合作事宜的一切往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意向书、往来传真、函件、备忘、电子信函及其他一切法律文件,均视为机密,除非经另一方同意或为完成合作提供给相关中介机构或依照法律法规必须披露的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上述保密约定具有独立性,即使本意向书无效或被解除或终止,任何一方亦应遵守本条之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其他
1)凡有关本意向书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需以书面形式为准,并采用挂号邮寄或专人或快递任一方式传递至本意向书之首所列双方地址。凡专人传送的函件、通知等,收件方签收即视为对方已收到;凡以快递形式传送的函件、通知等,快递发出后第3日,即视为对方已收到。
2)本意向书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有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件:
甲方:XX公司
(签章)
乙方:XX公司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