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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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8时40分许,刘玉刚伙同魏宝忠、董闻博在北京市丰台区京深海鲜市场冷库5号电梯门前,由魏宝忠、董闻博望风、刘玉刚拉开车门窃取被害人朱某“奇瑞”牌汽车内的棕色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8290元。被害人朱某于当日9时15分许拨打110报警。刘玉刚于2020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查获。

刘玉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曾晴律师解答:

刘玉刚结伙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刘玉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刘玉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减轻处罚。

曾晴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