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包括最高刑为拘役),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若同一条或同一款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按照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注意:

法定最高刑——具体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具体的刑格的最高刑。

共同犯罪中区别对待。共同犯罪并非适用统一的追诉时效标准,而是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若一部分人超过追诉时效,另一部分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只能对后者进行追诉。

二、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

(一)、一般犯罪

这里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此时,犯罪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一般情况: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或继续犯罪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1、连续犯罪: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说,犯罪分子连续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时开始计算。

2、继续犯罪: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犯罪分子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一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注:在共同犯罪中,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共犯人

2、刑法第88条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1、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共犯人,其犯罪的追诉期限并不中断。

2、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诉前罪。

3、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相竞合时,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