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经常遇到朋友咨询:想自己写遗嘱,但又不知道怎样才能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今天,笔者就跟大家聊聊这一话题。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们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就生效施行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设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还是口头遗嘱,只要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生效实质要件的遗嘱,都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那么,不想出钱找公证处做公证遗嘱,也不想出钱找专业遗嘱登记机构进行遗嘱设立登记的朋友,要怎样写自书遗嘱,才能做到合法有效呢?笔者给您总结为“四必须”,即写遗嘱的四个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第一步,必须保证立遗嘱人的主体合法有效。

第二,遗嘱所写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或者处分本人其他不合法的财产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的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自然人立遗嘱处分的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内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四,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和为胎儿预留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即特留份优先于遗嘱继承处理。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上述四个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都完全具备了,您写的遗嘱依法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了,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