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7月7日,郎某某在杭州余杭区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何某某伙同郎某某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后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秽评论。之后,上述偷拍视频以及捏造的信息被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将其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对主动接受调查的郎、何二人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件频繁发生。此类案件由于侵害人主体难以确定、相关事实证据不易固定,以及大家都有法不责众的错觉,认为事后难以追责等因素的影响,没有得到法律的全面规制。在此背景下,公然借此吸引流量、谋取利益的行为愈发猖獗,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和威胁。本案判决结果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诽谤他人与现实中一样,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典型性体现在其社会影响和示范作用方面。一方面,本案之所以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关注,不仅在于谣言本身,还在于被害人采取的救济方式。在实践中,部分人遇到此类案件,可能会选择民事侵权的救济途径,更多人则考虑到侵权行为不严重、维权成本过高,放弃法律救济。本案将“刑事自诉”的重要法律概念传递给社会成员,此举对于侵害人具有警示效果,对于受害人具有支持意义。另一方面,本案推进过程中受到检察系统高度关注,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将此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2021年1月,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示范性影响。本案对于同类行为的治理、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