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般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

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且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是有犯罪嫌疑,不是马上就确定犯罪行为,刑事案件立案后,是不是当天或立即就可以对案犯或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须看犯罪证据与危害情形来确定,如果正在实施犯罪或危害他人与社会,有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能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较重刑事责任的,一般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危害不大,非现行犯罪又无逃脱可能的,可以待批捕后再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并不一定就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结合调查所得到的证据来确定罪犯的犯罪行为等等。公安机关只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立案侦查,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