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请求行使撤销权获得支持的条件包括:1、债权为合法债权(因**之类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不支持)2、债务人做出无偿转让财产或其他明显不合理的财产处置行为,3、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必须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内。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各种条件下撤销权的“保质期”: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外,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如何界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判定是否应当支持债务人行使撤销权?

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指债务人在该财产处分行为后,不再具有清偿能力。如债务人无偿或以不合理价格处分部分或全部财产后,仍具清偿能力,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也就无法行使撤销权。

以案例说明:某债务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房车存款等全部分割给配偶,导致其无力清偿债务,该财产分割行为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就符合了撤销权构成要件。

举一反三,如果债务人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等,变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没有发生在执行环节,而是在诉讼期间甚至打官司前前呢?事实上,此类行为发生得越早,对债权人举证对方有害债权,从而行使撤销权越不利。

在某案件中,债务人在诉讼前几乎净身出户,在债权人提出撤销请求后,一审认为: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债务人婚姻关系破裂后,配偶放弃要求债务人支付子女抚育费用,所以财产分割时,债务人放弃房车等主要财产作为交换,符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并无不妥。

众所周知,依照目前不动产价格,仅是半套房子的市场价格与很可能比房*都低的每月抚养费比,存在巨大差异。好在二审时,法官依据债务人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认定债务人完全放弃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同于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其无力承担债务,客观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最终支持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

虽然该案件中债权人最终得到支持,但总体来说,只是单纯认为债务人、担保人有一定实力,或一直表现得比较可靠,就不走正规流程抵押登记,直接向外借钱,一旦遭遇变数结果就很难预料。毕竟,有实力的人往往在对抗债权的时候也蛮有实力,真正让人心安的,还是白纸黑字的抵押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