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首先做付服务费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认证服务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然后做减免税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同时,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技术维护费应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认证发票的服务费不属于文件规定范围,不能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看完了上述文章,对于认证服务费计入的会计科目相信您应该知道了,同时您也可以结合相关的案例来写关于此的会计分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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