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者极为相似,实践中较难判断。但两者也是有一定区别的,两者的主要区别:首先是意识因素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明知,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意识上表现为应当预见。两者意识因素的性质和程度不同。其次是在意志因素上的区别。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意志表现为放任,但也不希望、不积极。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意志上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这种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具体表现为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或者未履行法律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
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预见。间接故意和过失的行为人对造成的危害结果的预见都是一种可能性的预见,如果是必然发生而实施行为,则是直接故意犯罪。但显然两者在预见可能性发生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发生的可能性,但其主观上认为不会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发生可能性的程度并没有判断,在主观上他更关注的是另一个特定目的的实现。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这种放纵结果发生的态度,是因为其希望借助其行为实现其他特定目的的愿望过于强烈,使其达到不计较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从实践来看,认识因素更多地表现为主观心理活动,较难认定。因此要把握两者的界限,更重要的还是要把握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所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愿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行为人都不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并没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无所谓的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综上,在实践中区分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判断,不能过于依赖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只能作为判断的论据之一。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并不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心理事实,而是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及行为人心理事实,运用法律规范进行评价所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