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民诉法》是三大诉讼法之一,而且诉讼法更多的是程序方面的规定,只有了解了程序性规定,才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
一、增加了线上诉讼的规定
《民诉法》增加了第16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随着5G和互联网应用越来越普及,一些案件在网上审理成为可能,而且因为疫情原因,导致一些案件没法线下开庭,挪到线上方便可各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但我认为这个权利最好交给法院,如果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才能网上开庭,那就大大减少了线上开庭的可能性。
我们有个案件,对方是北京的公司,是上诉人,我方是被上诉人,案件也比较简单,因为疫情已经耽误可很长时间,我方申请线上开庭,但对方作为上诉人偏偏不着急,不同意,所以我觉着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决定比较好。
二、增加了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范围
原《民诉法》第87条规定: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也就是说,电子送达只能送达《受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而修改后的《民诉法》第90条规定: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这样就等于所有诉讼文书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其实电子送达听方便的,而且都是红章,便于存档。
三、公告送达由60天减为30天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95条规定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来的规定是60天,再加上答辩期15天,等于75天后才能安排开庭,然后判决书又要经过75天才能经过上诉期,时间比较长,这次修改显然缩短了时间,效率大大提高。
四、提高了小额诉讼的标的
虽然好多人都知道我国法律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一些小额诉讼实行的是一审终局的。
这次修改的《民诉法》提高了小额诉讼的标的。原《民诉法》第162条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65条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不但将小额诉讼标的额提高到了人均工资50%,而且超过50%但在二倍以下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一审终局。
这样的规定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毕竟真的有一些案件标的额真的比较小。
五、通过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案件不适合小额诉讼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166条规定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合小额诉讼: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通过列举方式,对原《民诉法》规定的小额诉讼进行了补充,上述案件就算金额在小额诉讼的标的范围内,也不能一审终局。
六、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进行了修改
原《民诉法》只是规定了自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第201条修改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原来的比较简单,而且只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新修改的《民诉法》扩大了基层法院的范围,不但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还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