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第三条规定,取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其税款,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申报纳税:

  • 如果是居民取得的个人综合所得,那么可以按照上述公告的第一条来办理。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在专项扣除后剩余金额超过6万元;居民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并且专项扣除之后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企业的预缴税额比应纳税额多;纳税人申请退税。
  • 如果是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或者其他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是有两个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但是都没有扣缴税款,个人就需要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取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纳税人,包括取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都应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之前,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总之,在税务机关通知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期限内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收到了税务机关通知需要在限期内缴纳,那么在次年6月30日前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