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
2.协作履行
3.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合同履行的主体
(1)首先为债务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须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原则上,履行行为系事实行为的,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履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需要债务人有行为能力。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履行义务的,还需要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2)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其在代理权限内履行行为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2.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即给付的内容。它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内容依合同约定确定,债务人不得以其他给付替代。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即代物清偿(如“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原债务存在,即合同有效或非合同债务成立且债务未履行;(2)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二者在价值上一般应当相等;(3)当事人就给付替代达成合意。
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代物清偿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双方约定的他种给付为成立或生效要件,但其生效,是否直接导致旧债务的消灭,则应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定(如,无明确消灭旧债务即债的更改的合意,则属于新债清偿,清偿前旧债务并不消灭)。
3.履行内容
合同履行的内容,主要包括标的的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方面。
对此,《民法典》确立了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补充的履行依据体系,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上述准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的,由债权人负担。
【贰】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电子合同的履行」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根据标的的类别不同而区分:
1.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合同的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调整的: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选择之债的履行」
1.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外,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3.可选择债务标的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若仅剩一种标的能够履行,即转化为简单之债。
|「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1.按份之债
(1)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按照各自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3)在按份之债中,就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如清偿、免除、抵销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连带之债
连带债权中,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连带债权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1)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前者可以依法向后者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2.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如,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若第三人对该债务的履行没有合法利益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其履行。
3.该债务不属于法律禁止代为履行的债务。具体而言,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第三人不得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债务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前履行」
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受领。因为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部分履行」
债务人部分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受领。因为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