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工商企业来说,销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应否和何时确认在销售商品中形成的收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很大的影响。
准则对此提出了四个确认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人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中,条件(1)和(2)主要解决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条件(3)和(4)主要解决应否确认收人问题,四个条件都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与判断。从实施中反馈的意见来看,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最复杂也最难判断。因此,笔者拟从相关法律中寻求依据,对国内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国内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时间。这既是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也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
(二)风险转移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转移时间(风险承担的规则)确定如下:(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买方的过错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相关解读资料:
收入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关注的关键性盈余指标,收入确认正确与否将会关系到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权益净利率等系列指标的结果,进而影响经营管理层、股东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预期和进一步行为。但收入确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带有一些主观性,给适当确认收入带来了麻烦,也给财务造假提供了机会。
收入确认需要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和指引。会计准则需要在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之间进行权衡和协调,以尽可能在反映经济实质的基础上提高实务操作性。陈毓圭(2005)指出,规则是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原则是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会计实务大全网提供。
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CAS 14)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进行了规范,与IAS 18基本相同,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了购买方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和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里讲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06.10.30)第二部分的解释),可进一步分为实体风险和市场风险,实体风险指商品物质实体灭失或者结构遭遇重大破坏而丧失使用价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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