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收到预收款后若有异地施工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款,预缴增值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本月预收工程款111万元:
1、预收款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11万元
贷:预收账款111/(1+11%)=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1/(1+11%)×11%=11万元
2、若是项目在异地的情况下还需要异地预交2%的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预交增值税2万元
贷:银行存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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