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件,中秋节当日接受的委托,节后第二天就要开庭,算是很仓促的一个庭。

之前我代理过类似的案件,是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也就是债权人一方提起的诉讼。现在接受了的是被告的委托,也就是债务人一方。据当事人说,案件已经开过一次庭了,当事人很被动,所以当事人在第二次开庭前,委托了律师。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这类案件,我觉得最重要的一个点(乃至是唯一的),就是对民法典五百四十一条中“五年”、“一年”的理解。

显然这两个时间均为“除斥期间”,这不是我说的,是最高院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予以明确的事实。既然属于除斥期间,就应当具备如下特征:

第一,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也就是说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第二,除斥期间经过后,实体权利消灭,也就是说,除斥期间经过后,不管债权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该处分行为均发生效力,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主张。

第三,除斥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无需当事人进行抗辩。

不客观地来讲,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核心往往在于除斥期间。过多地去强调“善意”、“恶意”,过于主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对被告来说,是较为不利的。

而且,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件,最可怕的是,以民间借*案件的思维去对待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件。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当事人,务必将两类案件做明确区分。

我看到,有的当事人,用民间借*案件的答辩方式去应对撤销权案件,这就大错特错了。其实,我也感受到过,有的法官也会用民间借*案件的思维去审撤销权案件,也就务必要引起代理律师的高度注意了,因为用不同的思维去审案件,审理结果的差别是极大的。

2021年9月21日中秋夜

大运河

于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