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有专门说明,依据谨慎性原则,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账务上不予确认,只在资产变现或交易之后才对增值部分予以确认。
1、企业改制、股权及出资方式变更,经登记机关批准时,增值额产生的折旧可税前扣除:借:固定资产(增值额);贷:实收资本(增值额)。
2、资产清查、招标、抵押等情况,增值额产生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通过递延税款核算时:借:固定资产 (增值额);贷:资本公积 (增值额-应税所得额)。
递延税款 (增值额×企业所得税适应税率),当折旧结转,应计所得税时: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且提出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于抑制投资各方,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投资的恶意操纵和利润转移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并可进行折旧计提。
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会计实务大全网提供。
企业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增值准备未实现前不作处理,待到实现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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