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必须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但是属于《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非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的,那么就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同时,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前3天提出通知用人单位单位,可以书面通知也可以口头通知;正式员工的提出离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可以在30日届满前解除劳动关系。若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情况,即(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如果员工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仅仅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虽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中39条第六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故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但是该条规定仅仅是做了原则性上的规定,用人单位想要充分利用该条规定,还需要对上述规定进行有效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