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在实务中往往被作为合同的免责条款予以约定,因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具有偶然性,这也导致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鲜有考虑到不可抗力的情形,并很少对不可抗力的相关事宜做出约定。虽然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其表述比较原则,当事人如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一旦就该条款发生争议,特别是在需要确定某一外部事件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以及发生不可抗力后如何处理时如果完全将分配风险、确定责任的权利交给法院,会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增力更多的不确定性。鉴于此,在把握不可抗力内涵的基础上,遵循法律中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完备的不可抗力条款相当重要。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1.不可抗力种类约定不明。我国法律将不可抗力规定为“不能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情况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但综观各法律以及实务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似乎都缺乏统一、具体的标准。实践中,在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具体事项的,经常就某些意外事故是否应视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争议,如果合同中并未对不可抗力的种类及认定规则作出约定,对方提出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时,守约方将处于被动局面。
2.未约定通知义务履行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从该条文看,法律并未对通知期限作出规定。而合同中对该期限的忽视,是很可能因对方未履行或迟延履行通知义务增加已方的经济损失,二是将增加诉讼中对对方未尽到通知义务的举证难度。
3.减损规则及补救费用约定不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减损措施。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为了使一方损失降失降低,并不一定是该当事人自己可以控制的,往往需要对方协助,甚至主要依靠对方。这个时候就面临着费用的承担和减损获利之间的矛盾,如果在合同中未对不可抗力减损规则以及补救费用的承担做出具体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将很难自愿承担费用为他方减少损失,双方也很可能因此产生纠纷。
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1.依合同性质,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做出约定。在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范围并没有一个确定的范围,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也非常严格,企业在签订合同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做出约定时,应将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区分开来。通常而言,企业可以采取如下几种形式来增加约定的确定性:(1)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违约责任”。(2)列举式,即以逐项列举的方式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予以列明。(3)综合式,即综合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方式,在对不可抗力情形进行列举和排除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外,对不可抗力做一些兜底性的概括性约定。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条款只是对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补充,但不能违反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2.明确不可抗力发生时的通知期限。为了避免因一方未尽到通知义务导致经济损失及损失的扩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对紧迫性的要求,约定不可抗力发生时的通知期限、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期限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材料提交期限。
3.对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减损义务及减损费用承担做出约定。为了督促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发生时积极履行减损义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减损措施费用承担主体、措施采纳机制等事项,为企业未来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况减少损失。
4.对合同解除权行使进行系统约定。虽然我国法律将不可抗力的发生作为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之一,但其前提是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全面解除,而是可部分解除,或者是在合同中约定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