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浙江一女子楼下取快递被偷拍造谣“富婆出轨快递小哥”,并在网络上发布,导致遭受成百上千网友私信辱骂、被公司辞退,找新工作被拒,甚至被诊断为抑郁症。事件发酵之后,受害女子终于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造谣者刑事责任。造谣者为博取关注,捏造事实,蓄意诽谤,并通过网络进行发布,使受害者平白遭受无妄之灾。该事件的背后,除了我们对造谣者的谴责、对受害者的同情之外,我们更应该对法律对于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保护有所清醒的认知,尊重他人,并在自身权益遭受侵犯的同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寻求救济。

那么,在遭受他人诽谤之时,我们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

一、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在我们遭受他人诽谤时,可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此,造谣诽谤者除了可以收到相应的处罚之外,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也可以作为其后进行刑事自诉或者要求民事赔偿的重要证据。

二、提起刑事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诽谤罪的构成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是关于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本罪的构成,首先,其客体为他认的人格 尊严,名誉权。其次,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的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需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可以推知被害人,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同时,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情况。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是故意。

2.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

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及网络的普及,和本案类似,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成为构成诽谤罪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规范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该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同时,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该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诽谤罪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网络诽谤具有影响广、传播快、隐匿性和不可控性,相比传统的诽谤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更为巨大。因此,一旦遭受网络诽谤,受害者可以寻找采用刑事手段,惩治犯罪嫌疑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诽谤罪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才处理,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因此,自诉人需要提交诽谤者捏造事实并散布、对个人名誉造成损害等证据。

4.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被害人因遭受诽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等物质损害,受害人可以在提起刑事自诉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诽谤者赔偿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因被诽谤而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其是否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律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法院倾向性的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害人想要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选择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三、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在遭受他人诽谤,使名誉遭受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之诉,要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对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需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受害人名誉被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此,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侵权人上述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其所遭受的损害。对于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除了可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上所述侵权责任之外,还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件频繁发生,互联网络的匿名性和隐秘性导致人们在互联网络上毫不掩饰自己的恶性,任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诽谤他人,给公民个人的名誉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对此,我们每个人应当规范自己的言行,不发布谣言,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维护良好的网络和社交环境;另一方面,一旦遭受他人的诽谤中伤,不应息事宁人,忍气吞声,而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