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商标异议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答辩人于 年 月 日向贵局申请注册第 号第 类“ ”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于 年 月 日在 上予以公告,异议人 于 年 月 日提出异议。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有权申请注册“ ”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答辩人依法注册第 号第 类“ ”商标是为了合理使用该商标,不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动机和意图。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的“ ”商标不具有相似性。
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标准,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均不相似。
项目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商标
字形
读音
含义
构图及颜色
整体结构
从上表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在字形、读
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有明
显区别,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误认为异议人商标,
或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有任何特定的联系。可见被
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明显不具有相似性。
三、被异议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答辩人商标字形为“ ”,读音为“ ”,含义为“ ”,整体结构为“ ”, 使商标整体
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四、异议人将异议人商标定义为驰名商标,明显与事实不符。
异议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异议人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异议人所提供的 不能证明该商标是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异议人所提供的 不能证明异议人所主张的该商标长期持续使用的事实。
3、异议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异议人商标未达到法律法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异议人并不能以此理由禁止答辩人对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异议商标未包含法律法规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内容,且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未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未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程序和条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声明:答辩人将在提交本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补充证据材料。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