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开办费即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但该通知执行后,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国税局在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复中,做了更明确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可以做这样的理解: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计入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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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与开办费的区别
答: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既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筹备期间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当资本化,不能费用化。即:购买装修用的材料、扩建厂房与之相关的费用(包括在建工程支出的工资和差旅费),应当资本化,分别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
与资本化无关的费用如购买办公用品、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等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关于扩建工程的装修等问题
如果原固定资产属于经营租入的房屋,其费用应当资本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如果是自有厂房扩建装修,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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