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写过一篇文章:

《他先打我,我能还手吗?律师:不能,对正当防卫,你有这9大误区》

就从中发现了一个问题:

吃瓜群众一直

分不清正当防卫和互相斗殴的界限是什么

并且一直争论不休

“别人打我,我打回去,怎么就算互相斗殴呢?难道他打我一巴掌,我还要把另一边脸伸过去?”

“是不是别的国家打过来了,我也不能还手?”

朋友们,你们真的是在无中生有、暗度陈仓、凭空想象、凭空捏造

你们不能用情绪去解读法律噻

今天就借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

给大家科普一下

什么情况下,你还手了,但是属于正当防卫。

01

提前得知有人要伤害自己,随身带防身武器

比如说A时不时威胁你,说要弄死你,你害怕,就随身带了把刀。

后来A真的来对你动手了,你“咔”一下拿出刀把A干翻了。

这种情况,你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你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意图。

你之前并没有想对他动手的意图,只是为了防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一般防卫”。

02

别人拿刀砍你, 你拿刀砍回去

比如说一个持刀歹徒把你半路拦截,还砍了你,你可以直接夺下刀子砍回去。

这种情况,你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你们俩属于暴力手段对等,他砍你,你也砍他。

但是!

如果歹徒只是上来两个飞踢给你,你反手拿刀给了对方一下

不好意思,这样你就属于防卫过当了哈

03

别人用刀砍你,你抢下刀砍回去

他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追着砍

比如说著名的“昆山龙哥”被于海明夺刀砍死案。

当时“昆山龙哥”拿刀威胁要砍于海明,但刀意外失手落地。

于海明眼疾手快把刀捡起砍回去,“昆山龙哥”撒腿就跑,却被于海明追上乱刀击杀。

但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昆山龙哥”跑回车里没准还要拿枪换炮。

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特殊防卫”。

但此法条中的“行凶”是有条件的

一是必须是暴力犯罪,对于非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行为,不能认定为行凶;

二是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危险。

但是,最后要注意!

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 ≠ “以暴制暴”

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 = “以正制不正”。

所以只有他人对你进行不法侵害时,才属于正当防卫。

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