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律师你好,我前段时间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了李某,庭审时法官问我要不要改案由我没改,现在案子败诉了,我能换成合同纠纷案由,以同样的事实再次起诉李某吗?

A: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重复诉讼,即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起诉的,同时符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为重复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我们来看一则类似判例:(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3)民四终字第2号)

1999年,E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X公司,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1年4月4日作出(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E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E公司认识到该案不属于不当得利,而应是侵权法律关系,故又以侵权纠纷为由重新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E公司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先后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尽管前后的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即E公司是为了解决其于1995年向X公司汇付的100万美元产生的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此诉讼标的,E公司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告返还100万美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E公司又以“侵权”为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因本案于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故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知,对其中一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相同当事人、相同事实但理由和诉讼请求不同的另一个案件,若您仍向法院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若已经立案,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您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项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