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既有法律、法规又有行政性规范性文件,他们都是不同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其实是有所差异的。一般说来,法律体系按照法律效力等级依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具体负责起草,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另外天纵君(SKYLABS)注意到在我国《立法法》中还对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规定了效力的裁决程序,即在《立法法》第85条中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