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互相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今年清明节期间,我们来聊聊试用期的维权话题。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有人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订立1年的,试用期不得订立2个月;而劳动合同期限订立1年零1天的,试用期就可以订立2个月。
其实参照《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所以正确的理解是:无论是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整或1年零1天,试用期都是不得超过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