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的不可为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2)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平正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想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4)人权保障。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

(5)正当程序。做一件事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做,才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