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提取时,可以不要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摘要栏内写:提取借款利息。
(2)支付时,可以让个人到税务代开发票入账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现金
(3)如果没有税务代开发票,单位可以填写支出报销单入账,但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
公司向员工借款利息处理和分录?相关阅读拓展:
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应如何处理?
一、应缴或应扣缴相关税收规定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时间为其计提应付利息时;二是借款利息不同储蓄存款利息,借款利息不享受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的规定。
(2)营业税
首先,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其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业,并没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
(3)印花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免于加收滞纳金的特殊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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