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

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

2、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 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 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

1.产品。

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配方。

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

3.工艺程序。

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及其改进。

在市场上,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5.研究与开发的文件。

公司在 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数据、实验结果,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

6.通信。

公司的一般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

7.公司内部文件。

公司有许多文件,同公司各方面经营活动有重要关系,应尽可能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如某公司采购文件中记录了该公司购买关键物资或服务的实际费用。若竞争对手看到这项文件,就可推算出公司对某些产品的定价,对其很有帮助,这样的文件就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即便是一张计算机用纸,若在上面打着表示公司在任何一个时间存货的情况,都可属于商业秘密。

8.客户情报。

客户情报是商业秘密中的重要内容。若是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市场上向任何人出售产品,则公司的客户不能成为商业秘密。通常是在工业部门,客户名单则是受到保护的公司情报。

9.财务和会计报表。

公司的内部财务和会计报表,除向外公开的以外,应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发达国家,甚至公司同哪些银行有联系也可算作商业秘密。

10.诉讼情况。

一项潜在的诉讼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在诉讼尚未成为公开事实之前,也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

11.公司的规范和战略发展规范。

公司的长远规范,内部的运作与营销战略计划,这些,内部文件也商业秘密。令人惊奇的是,很多企业还没有注意到要保护这些文件。

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经公司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都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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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的归属】

因为经营秘密的归属问题通常是容易确定的,而技术秘密的归属确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这里我们主要讲一下技术秘密的归属问题。主要讲雇佣关系、委托开发关系和合作开发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

1、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1)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2)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2、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往往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3、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知识总结:商业秘密涵盖了整个企业的各个方面,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侵犯或者是泄露商业秘密。因此,无论是在职员工还是离职员工,都不能随意的把商业秘密当成闲聊的话题。如给企业带来损失,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