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前而言,我国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方面的研究是较多的,但在量刑方面却甚为稀缺,这并不意味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方面的研究没有意义,不意味着在量刑上不存在什么问题。

相反,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方面普遍存在着量刑失衡的问题,在某个地区非法经营数额仅是40多万,就被判处了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但在其他地区,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达300多万,判处的刑期却在3年有期徒刑,比前者还低。

比如湖北董某假冒某名牌金龙鱼的案件,非法经营数额357万,被判了4年有期徒刑,而湖南的陈某生产假酒,非法经营数额达1027万元,也被判了4年有期徒刑。

也许有人会反驳称,假冒注册商标罪系逐利性犯罪,与案发地的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会考虑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但通过比较这些案件,案发地区的经济相差不大,案件的情节也基本类似,但在量刑上却是相差甚大,乃至在同一地区的相同时期,情节基本相似的案件,却出现“一案千面”的情形。

通过对司法判例进行剖析,我们可以发现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以下的案件,相似案件在量刑上差别还不算大,但非法经营数额在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的案件中,量刑上就确实无规律可循。既有数额达两千多万,被追诉人只判了四年有期徒刑,也有数额仅300万,却被判了六年有期徒刑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什么?

这与当前司法解释本身过于空泛相关。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在非法经营数额达25万以上,乃至到几百万,上千万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过细的法律规定,从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跨越也较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顶格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没有作过多的规定,这一方面的确是避免了法官机械适法,给了法官自由裁判空间,但却容易导致司法裁判失去统一的裁判规则,出现同案不同判,或不同情节却量刑相同的不合理情形,有损国民对刑罚的可预判性。

对于上述情形,笔者认为可以细化法定刑,根据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多设立几档法定刑,同时适当提高定罪数额、入罪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