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就整个经济法的体系来讲,它主要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旨在维护一种衡平状态,即政府监管和市场自由发展之间的衡平亦或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衡平,亦或是自由与秩序的衡平。在有了这一总体认识的基础上,我认为经济法与民法或刑法不同的一点在于它较前两种法律相比,其变动性可能更大些,也就是说经济法不同于民法与刑法那样能保持一种长时间的稳定性。当然,这也并不是说经济法不具有稳定性,任何法律都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

我感觉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畴。

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引导,所以经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另一方为经营者。它们之间是调控与被调控、监督与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与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我国经济法律的调整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节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找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它热门发展的同时,更是与争论并存,毕竟有争论的学术才会有一定的热度,才会集众家之言,促进自身发展,越辩越明,从而迈向成熟的学科和部门法。正如美国法学家弗兰克所指出:“法律的许多不确定性并不是一个什么不幸的事件,它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经济法学本身处于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过程,这同时也是一个自我证成的过程,经历过这个不断自我完善的阶段,才能有效的发挥其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