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公司(详情略)。
被答辩人:XX公司(详情略)。
一、答辩人支付款项应当为142040元,而不是202915元。
2019年6月6日,双方经平等协商,被答辩人同意打七折仅需支付货款142040元。为此,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一份收到142040元货款的收据。在答辩人准备支付货款时,被答辩人却表示不接受货款,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仅需支付货款142040元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成立的有效口头协议,否则,被答辩人也不会出具收据,因此该协议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答辩人不能事后反悔,要求答辩人支付202915元货款。
二、答辩人无需支付逾期利息。
被答辩人无故单方面解除双方达成的支付货款142040元的协议,是严重违约行为,答辩人没有支付货款是被答辩人单方面解除协议造成的,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没有支付货款不存在过错,依法没有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202915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判令答辩人仅需支付被答辩人货款142040元。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