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讨论的取保,是指侦查阶段的取保,以辩护人在某市办理的数十起案件为分析样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侦查阶段的取保可分为两类,一是公安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主动办理取保,二是因检察机关不批捕被动办理取保,暂且称为主动取保和被动取保。

据辩护人了解,某市公安机关为降低办案风险,禁止主动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刑拘后一律移送检察机关报捕,若检察机关不批捕,方可取保,即被动取保。这一做法,已在辩护人在某市代理的多起案件中证实,无一例外。当然,醉驾案件除外,因其最高刑为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只能主动取保。故本文所要分析的重点是后者,即被动取保为何如此难?亦可等同于检察机关不批捕为何如此难?

为此,辩护人对近几年在某市办理的数十起案件中,因检察院机关不批捕而被动取保的案件以及辩护人认为情节较轻可以不批捕但被批捕的案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发现不批捕的首要理由是证据不足,其次是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且具有某种身份,如民营企业家、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除此之外,基本上够罪即捕。

比如在辩护人办理的A某盗窃案中,A某将一套废弃设备变卖3000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批捕;B某寻衅滋事案中,B某因认为KTV收费过高,与收银人员发生争执,两方互殴,打斗过程中B某一方将KTV设备砸坏,价值5900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批捕;C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C某收受加盟商20余万元,退还全部赃款,认罪认罚,被批捕。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辩护人认为,以上现象的主因是办案人员对风险的厌恶。案件证据不足,依法必须不批捕,批捕了反而有错案风险。情节较轻,又具有民营企业家、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等身份的,也可以不批捕,因其有保护民营企业家、保护未成年人等司法政策的支撑,作出不批捕的决定相对安全,同时也能完成上级检察机关的相关考核指标。而不具有该种身份,即便有谅解、退赃或初犯等情节,办案人员更倾向于批捕犯罪嫌疑人。虽然依法也可以不批捕,但批捕显然对办案人员更安全。

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老老实实,避免在外面节外生枝,毕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成本由国家买单,无需办案人员承担。另外逮捕了,也避免他人产生无限遐想,认为办案人员收受了贿赂或徇私枉法,尤其是监委在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摸排中,往往喜欢以撤案、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等案件作为排查重点,加之近期中央对政法系统的教育整顿等。这些客观原因的影响,也让办案人员慎之又慎,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趋于保守。

尽管张军检察长一再强调,应当以不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能捕能不捕的,不捕;能诉能不诉的,不诉。然而到地方检察机关变为能捕能不捕,捕;能诉能不诉的,诉。如此,办案人员才有安全感。